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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携犬不守规 犬只被撞车主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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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0 23:0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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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对养犬管理出台规定,禁止携犬进入学校教学区、医院、少年儿童聚集场所等区域,违者将被处以罚款直至没收犬只。

按照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犬只外出活动时,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或者携带,禁止携犬进入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办公区;学校教学区、食宿区,学前教育机构,医院,少年儿童聚集、活动的场所;影剧院、博物馆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等区域,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但饲养导盲犬的盲人和饲养扶助犬的肢体重残人士除外。

规定要求,养犬人不得携犬与他人争道抢行,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

按照规定,养犬人未遵守犬只外出规定,致使犬只因交通事故伤亡的,由养犬人自行承担损失。养犬人携犬乘坐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和进入禁入区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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