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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政府关于 在主城区内规范养犬行为的 通 告 为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张家口市主城区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就宣化区主城区内规范养犬行为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主城区内南至滨河路、北至北外环、西至柳川河、东至长盛路。 二、管理原则: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原则。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养犬单位或个人须在15日内,到养犬免疫地点对犬只进行疫苗注射,取得《犬类免疫证》后,到辖区派出所注册登记、办理养犬证、犬牌;对逾期不办理养犬证的犬只,按无主犬依法予以处理。 四、养犬人应当依法文明养犬,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遵守法律法规及下列规定: (一)饲养犬只不得妨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二)禁止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三)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广场、公园以及人民政府划定的犬只禁入的区域或者场所。 (四)不得虐待、遗弃犬只;犬只死亡的,养犬人不得随意丢弃,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六)遛犬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遛犬时间为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晚上九点至次日早上七点;四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晚上十点至次日早上六点。 (七)携犬出户的,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携带养犬证,为犬只佩戴犬牌、束犬链(长度不超过2米)、戴嘴套;同时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八)携犬出户应当自带清理粪便的洁具,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九)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大型犬只。 (十)养犬人应当定期携带犬只到农牧主管部门指定的犬只免疫接种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领取免疫证。 (十一)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辖区农牧主管部门报告。犬只因疫病死亡的,应当按照犬只防疫相关规定,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有权对违法和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举报、投诉。
六、禁止进行大型、烈性犬只交易。小型观赏犬交易须在市场监管部门批准的犬类交易市场内进行,犬只须取得《犬类免疫证》,未经检疫的不得交易。
七、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由公安、城管、农牧、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或强制处理。 八、相关部门执法人员要公正、文明、规范执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服从管理,积极配合,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投诉电话:公安部门 110 城管执法部门:12319 免疫服务电话:7561177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政府201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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