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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陈立国提案:犬类伤人应追究狗主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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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2 17:0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江西网北京讯 特派记者叶新阔、喻云亮报道:

       近年来,国内频发犬类伤人事件。被狗咬伤后,如何追究养狗主人的责任?全国人大代表、中石化江西分公司总经理陈立国建议,进一步细化犬只喂养规定,实行烈性犬和宠物犬分类管理,对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导致养犬造成他人人身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犬主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养犬爱好越来越趋于大众化,但因此所产生的一些危害也日趋显现,饲养犬伤人或致人死亡等恶性事件不断发生且逐年增多。我国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发布《家犬管理条例》至今,虽然先后有11个省、59个城市出台了关于犬类管理的办法或规定,但仍不到全国城市总量的十分之一。
  “有些省份虽然出台了犬类管理办法和规定,但对于违规养犬,养犬伤人的恶性事件是否追究养犬人或管理人的刑事责任,我国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陈立国表示,单单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有关条款及地方政府或管理部门出台的养犬管理行政规范,停留在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的范畴内,相对于被侵害人或其家属所遭受的终身痛苦及产生的社会负面影响,对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追究力度过轻,事实上等于放纵了这种行为的发生。以致在城市居民区、街道,大型犬、烈性犬经常可见,引起附近居民或路人惊恐、害怕。
  陈立国说,随着社会中不断出现的犬类等饲养动物的伤人事件,对养犬人或管理人确需将其引入刑法追究,加大处罚力度,以遏制这种趋势,保障居民生命健康权不受威胁。
  “面对恶犬频频伤人的恶性事件,既考验着城市管理者的管理水平,也在警醒亟需完善相关的城市制度建设。”陈立国建议,进一步细化犬只喂养规定,实行烈性犬和宠物犬分类管理,对私人饲养的犬类要明确种类、范围。对于违反养犬管理规定,使饲养犬造成他人人身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明确犬主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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