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中心城区养犬新规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内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为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其他城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就市区内规范养犬行为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市区内南至站前大街、北至大境门外大街、西至西外环、东至东外环,清水河两岸向南延伸至明湖桥。
二、管理原则: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养犬单位或个人须在15日内,到养犬免疫地点对犬只进行疫苗注射,取得《犬类免疫证》后,到辖区派出所注册登记、办理养犬证、犬牌;对逾期不办理养犬证的犬只,按无主犬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根据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张价〔2014〕83号)规定,单位犬只每只第一年登记费1000元,以后每年度检验费500元;个人犬只每只第一年登记费500元,以后每年度检验费300元;盲人饲养的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免收管理服务费。收取费用作为管理服务支出。
四、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独立居住的住户,可以饲养小型观赏犬,每户限养一只。
(一)出户时间为每日晚9点至次日早晨7点。
(二)携犬出户应当携带养犬证,为犬只佩戴犬牌、束犬链(长度不超过2米),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牵领,同时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商场、饭店、车站、公园等公共场所,严禁携带犬只进入清水河两侧的公园、绿地、便道以及市民广场、文化广场。
(四)携犬人应自带洁具,及时清除犬粪。
(五)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制止。
(六)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只(身高≥35厘米、体长≥55厘米)。
(七)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定期携犬只到农牧部门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进行年检,领取免疫证明。
五、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通告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依法由城管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通告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依法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通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依法由城管执法部门予以警告或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通告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依法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通告第四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其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由公安部门予以强制处理。
(六)违反本通告第四条第(七)项规定的,依法由农牧部门予以处罚。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之内,市民应当自行处置饲养的不符合条件的大型犬只。
七、禁止进行大型犬只交易。小型观赏犬交易须在工商部门批准的犬类交易市场内进行,犬只须取得《犬类免疫证》,未经检疫的,不得交易。
八、对伤人犬只或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犬主或携犬人应当及时送交畜牧兽医部门鉴定,属于疑似狂犬的,依法予以处置。
九、相关部门执法人员要公正、文明、规范执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服从管理,积极配合,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举报、投诉。相关管理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处理。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投诉电话:
城管执法部门12319
公安部门110
免疫服务电话:8032614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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