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狗进饭店 可监禁三个月
香港有不少爱狗人士,但按香港法例,携带狗只进入饭店却是违法行为,最高可被判罚款10000元(港元,下同)及监禁三个月。昨日的立法会大会,议员刘江华就宠物进出饭店和宠物餐厅的立法规管事宜提出咨询。刘江华表示,有市民反映,不少人士喜欢养狗,有时会携带狗狗进出饭店;然而,饭店内不喜欢宠物的其他顾客会担心狗只会骚扰他们,甚至影响卫生。
对此,香港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在卫生局长缺席期间代替他)回复表示,《食物业规例》规定,任何人不得将狗只带进饭店内,除非该等狗只是导盲犬,或执行法定工作的狗只(如警犬)。违规人士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10000元及监禁三个月。
在过去三年,即2009年、2010年及2011年,卫生局分别接获81宗、68宗及91宗有关市民携狗只进入饭店的投诉。食环署会处理每宗接获的投诉,按情况向有关市民及食物业处所作出劝谕、警告或检控。2009年曾有一饭店因准许狗只在饭店内出现,被食环署检控,有关违规人士被法庭定罪及罚款500元。
张建宗补充说,由于动物的毛、身体及排泄物可能有病原体和寄生虫,因此,动物会成为污染食物和设备的源头,有关法例旨在保障食物安全及市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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